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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私家调查:婚前财产共有协议的效力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3-08-13

  婚前财产共有协议的效力 现今社会,大家对于婚姻关系的接受程度已经越来越高了,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归属一直是大家备受关注的话题。那么婚前财产的范围是怎样的?婚前财产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婚前财产共有协议的效力是怎样规定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诉宁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婚前财产的范围  一方 深圳市侦探公司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财产的注意事项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 深圳调查取证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三、婚前财产共有协议的效力  1、夫妻财产约定对内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承认其对外效力,可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不承认其对外效力,则不能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根据新婚姻第19条第三款,我国立法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原则通过。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 深圳市私家侦探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婚前财产共有协议的效力”的相关法律知识,需要说明,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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